【调研手记】
作者:王勇(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我国公证立法始于1982年的《公证暂行条例》。2000年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发布,公证处开始改制为事业体制。同年,司法部启动合作制公证处试点。2005年制定公证法,公证法制建设迈上新台阶。2017年司法部印发《关于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的意见》,经历十余年的起伏徘徊,合作制再次被确立为公证体制改革的方向。
四十年来,我国公证业迈出了从管理向服务、从行政主导向市场驱动的转变步伐,公证体制改革走出了一条专业化、服务化和市场化的探索之路。但受法律规定不明确、业务创新不均衡、行业监管与业务指导措施不够有力等因素的影响,合作制公证处的试点以及整个公证业发展呈现出不充分、不均衡的特点,与人民对高质量公证服务的需求还有不小的距离。
今年6月,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了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的目标与举措。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公证法执法检查工作。当前,立足于提升公证事业发展水平,适时修改完善公证法,对推进公证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今年4月份,笔者参与的《大连市法律服务业发展研究》课题组对青岛、厦门、成都、杭州、长春等地的公证业进行了调研。从公证机构规模、从业人员数量、公证业务结构、公证收费结构、公证服务群体结构等因素分析,我国公证业发展呈现出如下特征:
第一,消费群体的高被动性与少主动性。调研表明,选择公证产品的群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高收入群体。比较而言,这类群体学历层次、风险意识比较高,大多是主动选择公证。另一类则是被动性选择群体。他们对公证的选择往往基于公证是前置程序,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定,这部分群体主动选择公证的可能性不大。
第二,公证业务的高被动性与少主动性。调研显示,公证业务发展状况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消费群体对公证的认识存在着高度的正向关联。在当前公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多样化的背景下,公证法对公证机构的非营利属性的规定,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公证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与此同时,鹭江、蜀都等部分合作制公证处的“高层次客户+高强度推销”的发展模式,也表现出与区域经济状况高度依赖的特征。
对于如何进一步推动公证改革、加强公证法实施,调研组建议:
创新公证机构的主体定位。明确合作制公证处改革的法律依据,充分释放其市场主体驱动效应,实现市场主体、公益主体和法律证明主体的有机统一。同时加强公证体制改革的统筹性,统筹推进事业体制和合作体制改革。
助推公证产品多元化发展。推动公证与上下游法律业务的衔接,创新公证参与调解、送达、调查、保全、执行等司法辅助事务的产品形式,探索和推进公证从预防性、受动性、选择性法律产品向常规性、普及性、积极性法律产品的转变。
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完善公证服务过程要素和公证程序,明确公证事项核查权或审查权的法律属性、行使方式和边界范围,明确对申请材料进行真实、合法、充分认定的标准,确保从业人员责权利配置与执业行为、个人收入等均衡协调。
加强行业服务与监管。回应大数据、区块链等对公证业发展的影响,在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推进跨区域、跨行业发展“智慧公证”的同时,加强“公证业赋码监管体系”建设。
《光明日报》( 2021年10月23日 07版)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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